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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中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4-06-17 14:04:09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云南中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云南中医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学院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学院教学、科研、医疗等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8]173号)、《云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云财教〔200710号)、《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云财资〔200973号)和《云南省教育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云教计〔200820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包括学院各部门和属于学院管理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院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学院的各种资产,学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预)付款项、借出款、存货、低值易耗品等。

(二)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同样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以下六类:土地、房屋和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三)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及其他财产权利。

(四)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向院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学院履行职能、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重要物质保障;学院国有资产由政府财政提供并不断积累形成,从其形成、使用到处置,均与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密切相关;学院为保障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实现,代表国家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承担具体管理职能。

第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和原则: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学院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监督管理,资产占用部门负责日常使用管理”的管理体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与主要任务

(一)管理的目标

1、维护学院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2、实现学院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

3、推动学院国有资产的充分有效利用。

(二)管理的主要任务

1、合理配置国有资产,保障学院教学、科研、医疗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2、对国有资产做到有效利用,杜绝闲置、浪费;

3、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确保学院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4、接受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信息管理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院国有资产实行“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监督管理、资产占用部门负责日常使用管理”的管理模式。

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为学院国有资产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对学院的国有资产进行统筹监督管理;学院各二级部门(按处级建制划分)为学院国有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占用资产的日常使用、运行维护和保管。具体管理职责为:

(一)职能管理部门

1、资产管理处

代表学院对学院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要职责为:

1)依据本办法制定学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非货币类资产)管理的具体配套办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账卡管理、资产清查、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规定提供、录入和维护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动态信息;

3)对学院各部门占用的资产配置及其有效利用行使统筹调配和监管职能,代表学院办理资产的配置、对外有偿使用、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4)对尚未与学院脱钩的经济实体占用的国有资产和学院用于对外有偿使用的资产行使监督管理职能。

5)接受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对学院国有资产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2、计划财务处

代表学院对学院的流动资产、对外投资(货币类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1)依据本办法制定学院流动资产、对外投资(货币类资产)管理的具体配套办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学院国有资产的预算、财务及价值核算管理;

3)接受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对学院国有资产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资产占用部门

学院各二级部门均为学院的资产占用部门,主要职责为:

1、对本部门需求的国有资产提出配置意见,参与本部门新购置资产的验收工作,办理本部门新配置资产的入库登记手续,对本部门占用资产建立使用登记制度;

2、依据部门的工作职责享有资产的使用权,负责资产的日常使用及运行维护等管理工作,做好资产的有效利用,避免资产的闲置、浪费;

3、承担本部门占用资产的保管责任,确保本部门所占用资产的安全、完整。资产占用部门应当确定一名部门领导负责本部门占用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指定一名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兼职),负责办理本部门所占用资产的入库登记手续,承担本部门占用资产的明细记录、领用登记、资产清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学院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院根据各二级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通过购置或调剂等方式,为学院各二级部门配备资产的行为。资产配置的管理,由学院职能管理部门负责。配置方式包括购置或者调剂等。各二级部门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本部门履行职责的需要;

(二)难以与院外单位或学院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学院各部门国有资产的配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一条  学院各部门国有资产的配置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按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规定的配置标准配置;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职能管理部门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二条  按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赋予的资产购置审批权限,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或单位价值不足20万元但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设备类资产的购置,由学院报主管部门审批;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设备类资产的购置,图书、家具类资产的购置,按照学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审批同意购置的,按照学院和政府采购规定,由学院职能管理部门统一办理采购报批手续并组织实施采购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向财政部门申报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一)学院各二级部门在学院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根据本部门存量资产的情况,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所需经费额度,填报部门项目申报表。由计划财务处会同资产管理处审核、汇总后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

(二)经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由计划财务处列入学院的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学院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学院计划财务处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当年已获批准但未安排购置经费的资产购置计划项目,可在下一年度继续申请经费;

(三)资产申购部门对列入学院年度部门预算的资产购置项目,及时向学院提出购置申请,并按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学院物资设备采购规定办理资产采购工作;

(四)学院各二级部门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应当提出资产购置计划,经学院批准后,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学院主办部门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用上级补助收入进行资产购置的,上级补助资金项目明确有设备购置的不再报财政部门审批,由职能管理部门登记入账后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没有明确有设备购置的,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财政部门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由学院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资产占用部门应当及时到学院职能管理部门登记入账,并由学院职能管理部门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学院各二级部门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由职能管理部门按政府采购规定组织实施采购。

第十九条  学院购置公务用车的资产管理,按照云南省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对新购置的资产,学院职能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登记、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各二级部门之间的资产使用调配,由学院职能管理部门统筹调配使用。学院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调剂使用工作,按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院自用和对外有偿使用。对外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学院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

学院各资产占用部门及个人无权擅自出租、出借学院的国有资产。部门或个人擅自出租、出借学院国有资产的,按照国家、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学院各资产占用部门应当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确保所占用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三条  职能管理部门应当对学院的实物资产建立实物盘点制度,定期对学院各二级部门占用的实物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物相符;学院各二级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占用的实物资产进行定期盘点清核,做到账物相符、领用手续齐全、资产用途真实,并对本部门取得或占用的无形资产及时、如实向学院职能管理部门报告备案;学院职能管理部门应当对学院的无形资产建立辅助登记制度,并对学院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  学院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长期出借和担保等,由职能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报学院审定;经学院审定同意后,由职能管理部门代表学院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院应当加强对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五条  学院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对学院用于对外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学院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一)专项登记。建立对外有偿使用资产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对外有偿使用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投入单位的名称等;

(二)专项考核。建立对外有偿使用资产管理考核的指标体系,对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学院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得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转让、出售、出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对外捐赠是指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学院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置换是指学院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学院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报废、报损的资产;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九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由学院职能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处置报批手续。未经批准,学院、部门及个人不得自行处置。资产处置事项的材料申报、审批程序和具体要求按照《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云财资〔200973号)和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资产处置事项首先由学院资产占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资产占用部门的分管院领导签署处置意见、学院职能管理部门审核后,根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赋予事业单位的处置资产审批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家具、图书类资产

1、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报职能管理部门的分管院领导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2、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报职能管理部门的分管院领导审核、院长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3、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经职能管理部门的分管院领导审核和院长签署意见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4、批量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经职能管理部门的分管院领导审核和院长签署意见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并将审批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仪器设备类资产

1、单位资产价值在1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报职能管理部门的分管院领导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2、单位资产价值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5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经职能管理部门的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3、单位资产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经职能管理部门的分管院领导审核和院长签署意见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4、单位资产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经职能管理部门的分管院领导审核和院长签署意见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主管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备案;

5、单位资产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资产处置,经职能管理部门的分管院领导审核和院长签署意见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

(三)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房屋建筑物的处置,不论价值大小,经职能管理部门的分管院领导审核和院长签署意见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

(四)处置土地使用权的,由职能管理部门的分管院领导审核和院长签署意见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审定后再由学院报主管部门转报财政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按照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公务用车的资产处置管理,按照云南省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执行;

(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院职能管理部门应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批复及时调整相关会计科目和资产数据,并作为学院申报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并由学院主办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学院在会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学院主办部门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处置。

第三十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经批准处置的资产,由职能管理部门按公开处置方式统一组织实施,学院非职能管理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自行办理处置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支出的管理。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直接上缴省级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按照《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综〔200663号)规定,上缴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等上缴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收入,按照《国务院办公部门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的有关规定,经核定,在扣除奖励资金后上缴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学院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规定办理:

1、利用现金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属于单位收回对外投资的,股权(权益)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收入形式为现金的,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投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收入形式为资产的,上缴省级财政部门。

3)收入形式为资产和现金的,现金部分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部分上缴省级财政部门。

3、利用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混合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照本条第12项的有关规定分别管理。

(五)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由学院财务部门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统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取得处置收入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上缴省级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六)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2、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3、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

4、截留资产处置收入;

5、其他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六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四)合并、分立、清算的;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七)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学院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的;

(二)学院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八条  学院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学院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九条  按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学院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省人民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学院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省人民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由学院职能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

第四十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院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学院应当按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学院申请产权登记的,由学院报主管部门审核,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核发《产权登记证》。

第四十五条  《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学院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学院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学院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第四十六条  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

(四)对外出租、长期出借资产情况,对外投资、担保情况;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学院如发生单位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四十八条  学院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裁定;调解不成的,由主管部门报省级财政部门裁定,必要时报省人民政府处理。学院与非国有单位、组织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院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统计报告和信息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院职能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国有资产从入口、使用到出口等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五十条  学院职能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学院国有资产登记档案,严格按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并对学院国有资产统计(信息)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学院资产占用部门所占用的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国有资产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学院资产占用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建立明细台账并实行领用、归还登记制度,按照职能管理部门的要求报告资产的使用及运行情况,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学院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五十三条  学院职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资产占用部门所占用资产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部门所占用的国有资产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报告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四条  学院各二级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占用资产日常使用管理的负责人,承担本部门占用资产的部门管理领导责任;本部门指定的资产管理员(兼职),负责本部门所占用资产的明细记录、领用(归还)登记、资产清核等日常管理工作,承担本部门占用资产的部门管理直接责任;资产领用人负责领用资产的日常使用、运行维护及保管,承担领用资产的保管责任。

资产领用人在院内变动工作部门时,应将个人在原工作部门所领用的资产交还原工作部门;如需继续保留使用的,须经原工作部门同意并及时办理相关资产的院内调配手续。资产领用人不交还资产或不配合办理资产调配手续的,按擅自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处理。

资产领用人在调离学院或离职时,应将个人领用的资产交还原工作部门,并经学院职能管理部门确认后(属于个人借用的货币性资产应与学院财务部门结清),学院人事、组织部门才能办理相关调动、离职手续。资产领用人未交还资产就办理相关调动、离职手续而导致资产无法收回的,由手续经办人员负责追回资产,或按资产原值向学院作出赔偿。资产领用人拒不交还资产的,按擅自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学院职能管理部门和资产占用部门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职能管理部门、资产占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本办法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章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职能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学院印发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和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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