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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产品论证---规定及格式

发布日期:2020-06-04 14:13:24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有关事宜的通知

 

 

 

省级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厉行勤俭节约等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以及省人大、省政府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等精神,现将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产品。

二、关于专家组论证

对于需要按财政部文件规定进行专家论证的进口产品(限制进口或者其他进口)申报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1.采购单位在组织专家论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有关限制进口或其他(如国家既不鼓励、也不限制)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2)《拟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同一采购计划中有2个及以上拟采购进口产品的);

(3)申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理由,应当按照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或者其他情形进行详细阐述;

2.采购单位应当对论证工作现场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作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报材料之一,申报时提交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二)论证专家资格条件

论证专家应当由非本单位及来自不同单位的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1名法律专家(具备律师执业资格,熟悉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其他技术专家应当熟悉该产品(具备拟采购进口产品所涉相关专业工作满8年、本科以上学历、高级技术职称)。

采购单位应当对专家的资格进行审查。

(三)专家组应出具论证意见和论证报告

1.专家组应根据采购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论证,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表》(需有具体的意见)、出具论证报告,专家须在论证意见表和论证报告上签字确认。

2.专家组论证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论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论证的专家;

(2)法律专家判定拟采购产品属于国家限制或国家既不鼓励、也不限制等的其他进口产品情形的类别,并出具采购进口产品的合法性、合规性意见;

(3)技术专家针对采购单位申请理由,结合采购需求,按照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描述、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的技术指标和性能的优劣对比等的合理性、必要性进行论证,提出具体的意见,并签字确认;

(4)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3.专家组应就《拟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中的产品进行逐项论证并分别出具意见。

三、关于公示及异议处理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的规定,采购单位需将拟申请材料中的相关信息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等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情况作为申报材料之一,申报时提交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二)公示的主要内容

1.采购单位的申请理由;拟采购产品的名称及采购的数量等;

2.专家组论证的意见及专家的姓名、单位、学历、职称;

3.公示中需明确: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由异议方提交阐明详细理由的、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异议函(原件),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由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委托代理人持经过公证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送至采购单位,由采购单位进行答复。另外,异议方需将书面异议函送一份至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查;

4.采购单位的地址、联系电话等。

(三)异议的处理

1.采购单位收到异议函等相关材料后,应办理签收手续。如拒收异议函等材料的,省财政厅将不予受理采购单位拟采购进口产品的申请。

2.采购单位收到异议方的异议函后,应及时对异议方提出的异议事项进行书面答复。异议方应积极配合采购单位开展调查工作,调查过程中,采购单位可要求异议方提交相关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的材料,如异议方拒绝配合采购单位进行调查的,采购单位可视同异议方放弃异议的事项。

3.经采购单位答复后和异议方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材料作为申报材料之一,申报时提交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如采购单位答复后,异议方仍有异议的,待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采购单位再进行拟采购进口产品的申报。

四、其他事宜

(一)省财政厅核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仅表明进口产品可以参与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国内同类产品加以限制,应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办理。

(二)对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采购相关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处理。

(三)论证专家出具不实论证意见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五)采购单位应填写《实际采购进口产品清单》,在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时,和其他材料一并提交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六)采购单位在提交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时,须同时提交拟进口产品属该行业主管部门主管的证明材料。

附件:   进口产品论证材料.doc

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专家资格审查表

4.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5.拟申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公示内容格式

6.拟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

7.实际采购进口产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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