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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19 14:20:44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云南省财政厅

云财采〔2019〕18号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为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约束,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预算工作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依据。编制和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要求,对增强政府采购项目的前瞻性和计划性,提高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各省级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以问题为导向,按照“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原则,编制好单位内部及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要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编报的衔接,确保采购实施计划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省财政厅将进一步硬化政府采购预算约束,规范编制程序,完善管理方式,健全监督机制,把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水平,确保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完整,编实编细。对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再安排采购资金。

(一)编制原则

1.做到应编尽编。各单位要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结合部门预算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全面反映政府采购的规模、内容和结构,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

2.按品目分类编制。各单位要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确定采购项目属性,充分考虑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时的组织形式、采购方式,按照有利于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实施采购活动的原则,选择适当的品目级次进行编制。

3.坚持厉行节约。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要求,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

(二)编制范围及审核   

部门所有用于政府采购的资金都应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年初部门预算资金、年度执行过程中新增和调整的预算资金中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均应在云南省地方财政预算标准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标准化平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完成后,标准化平台将数据推送至云南省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政采系统)。

1.年初部门政府采购预算资金。各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核汇总。

2.年度执行中新增和调整政府采购预算资金。各单位在年度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使用新增和调整政府采购预算资金(含上年结转资金、预算调整资金、中央资金、中央部委直拨资金、州市县财政拨付资金等)进行政府采购,应当提交政府采购资金来源及用途的相关证明材料,报预算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室审核。

(三)相关要求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不能相互取代。

2.预留采购份额。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面向中小企业预留资金(含监狱企业、残疾人企业)”填报资金数不得少于政府采购预算总资金数的30%。

3.预算编码。各单位要认真核对标准化平台中的预算单位和政采系统中的采购单位信息,及时在政采系统中完善预算编码,确保单位名称和编码完全一致。

三、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一)提交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单位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政采系统提交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后,即可完成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工作,直接进入委托或者自行组织采购流程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结转。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经批准可以结转使用的资金,下年度需重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当年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采购资金未完全支付的,下年度支付时无需再次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三)其他项目执行。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中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需在标准化平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但不再通过政采系统提交实施计划。

四、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

各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完善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提升政府采购管理水平。

(一)要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各单位要建立与采购活动主体职责相适应的内控管理制度,明确单位内部在政府采购管理、预算编制及执行等方面的职责和权限,细化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确保本部门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有序。

(二)建立政府采购专办员制度。各单位要固定人员专门办理本单位政府采购事项,政府采购专办员的确定和变更,要及时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明确专职采购人员,不断提升采购人员专业化采购能力。

                                  

 

             云南省财政厅  

                                          2019年 10月 31 日

 

 此内容源自 http://www.yngp.com/resource/policynew.do?method=getfile&id=116a72a7.16e457524c9.-7b80&name=%25E4%25BA%2591%25E8%25B4%25A2%25E9%2587%2587%25E3%2580%25942019%25E3%2580%259518%25E5%258F%25B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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